业务处理
A企业的涉税业务处理需要分步进行。首先是对公司资产的处理,然后是对股东涉税事项的处理,最后是对新企业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一步,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通过对A企业账面情况以及实际资产的清查,该企业8月份未发生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经清算各项资产、负债确认结果为:房屋、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公允价值为1410万元,清算前计税基础为820万元;确认应提预提费用余额为2万元;一次处理(列支)已发生的待摊费用为40万元;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
在此基础上,最后确认清算所得为
1410-820+2-40=552(万元)
则该企业应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为
552×25%=138(万元)
第二步,资产分配以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过清查,了解到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其中甲、乙为居民个人股东,丙为企业法人股东,投资额分别为38万元、60万元、102万元,截至2012年9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248万元,则三个股东各自应分得的清算所得如下。
分配比例为
(552-138+248)÷(38+60+102)×100%=331%
甲股东应分得的清算所得为
38×331%=125.78(万元)
乙股东应分得的清算所得为
60×331%=198.6(万元)
丙股东应分得的清算所得为
102×331%=335.62(万元)
其各自应分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甲股东:248÷(38+60+102)×38=47.12(万元)
乙股东:248÷(38+60+102)×60=74.4(万元)
丙股东:248÷(38+60+102)×102=126.48(万元)
即各股东在改变法律形式时合计应分得的股息为
甲股东:125.78+47.12=172.9(万元)
乙股东:198.6+74.4=273(万元)
丙股东:335.62+126.48=464.1(万元)
这里清算小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甲股东应代扣的资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25.78×20%=25.156(万元)
对乙股东应代扣的资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98.6×20%=39.76(万元)
对丙企业法人投资者股东分得的337.62万元清算所得减除126.48万元免税的股息所得后应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并入当期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法人股投资人为非居民企业,则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获得的全部清算所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新企业股东投资的入账价格确定
A企业清算后各位股东又与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了一家新企业,即原A企业的各位股东将全部资产均投入到了新企业,则原A企业各位股东对新企业的可控投资额变化如下。
甲股东的新股投资额为
38+125.78-30.4=133.38(万元)
乙股东的新股投资额为
60+198.6-48=210.6(万元)
丙企业股东的新股投资额为
102+337.62=439.62(万元)
作为企业股的丙股东对收回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337.62(439.62-102)万元应同时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会计上作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