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首先,租赁设备的成本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备折旧与租赁费用的关系。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节税是将承租人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以支付租金的形式转移出去,以此来降低承租人的利润所得,进而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然而经营租赁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即租赁设备的折旧处理。对于出租者和承租者来说,折旧额的多少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出租者提取,由承租者承担。无论折旧由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注意综合筹划租赁业务。通过租赁的形式策划税收,不仅在所得税上有所作为,在流转税上同样有所作为。比如,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换算成含税价折算其税收负担率是14.53%,而租赁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两者之间就差9.53%。具体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关键取决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两个关联企业之间根据该文件精神对有关货物进行适当的策划,这9.53%的税收好处是不难获得的。
再次,注意租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在确定采用租赁的方式筹资时,拟定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也非常重要。在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往往会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才是有效合同。所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时,应该关注税法,有意识地遵循法律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风险,提高管理质量,而且最终还会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有一项是“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被承租企业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企业处于不利的位置。
有这样一个实例,HT商场在2011年年初承租给刘某经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商场每年向承租人刘某收取12万元承包费后,其他一切经营事宜及经营成果归刘某所有。刘某未改变该商场的名称,也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该商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该商场在一年中一直未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2012年年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对HT商场(被承租企业)发出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当HT商场接到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十分不理解,声称:当初承租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商场除收取承包费外对一切事宜不负责任。刘某承租了企业,纳税应由刘某负责。但税务机关指出,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这样,被承租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一是合同订立时很难确定具体应由对方承担的所得税款;二是如果承租方违反税法经营,还会将这一违法风险转嫁到被承租方身上。最后,以刘某主动付给HT商场应承担的2011年所得税款使问题得以解决。
但从这一事件中,HT商场认识到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斟酌与刘某签订的合同。于是,他们聘请了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一起研究。研究后,他们认识到企业租赁经营大多是承包经营,这样承租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余事项和经营成果归承包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被承租企业。因此,被承租企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不宜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租赁费用总额,应考虑经营期间内的所得税税款支出;二是需设立相关条款,用以控制承租方经营中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活动;三是在难以与承租方进行有效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承租方承租企业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后来,HT商场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重新规范了与刘某签证的承租合同,降低了该企业因改变经营方式引起的税收风险。
显然,作为利用租赁方式盘活自有资产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应从中受到某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