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1)2012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11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5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冲减投资成本,而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5000000×10%) 2500000

贷:投资收益 2500000

税务处理为:甲、乙都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250万元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财税处理一致,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2)2013年,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比较简单,直接确认投资即可,投资收益=5000×10%=5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则需要进行如下繁琐的计算: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00×10%=500(万元)

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2500+5000-3000)×10%-250=200(万元)

原准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0-200=300(万元)

税务处理为:甲、乙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分得的500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需作纳税调减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