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筹划点评

当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时,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可以税前抵扣,节约了160万元的增值税;而相应减少的无形资产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少抵扣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为160×25%=40万元;综合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企业现金净流量影响为(160-40)=120万元。在操作本方案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该方案只能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如果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无纳税筹划的空间。

(2)软件中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分离,要看企业采购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根据政策规定,软件产品如果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3)购进设备及软件的摊销时间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掌握。如果企业处于亏损期,预计亏损在5年内不能弥补时,将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后,剩余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尽可能按2年以上的期限(如5年)进行摊销,将折旧或摊销金额后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