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对所属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调整和整合,而实施理顺和重组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因此,应当慎重考虑和分析。
方案一,CZ公司拟以承接负债的方式购买ZLY工厂的资产,ZLY工厂资产和负债的差额为1432万元,由CZ公司用现金补足
1.CZ公司
(1)应缴纳契税为
(24544+27424)×3%=1560(万元)
(2)企业所得税:CZ公司取得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折旧摊销。
2.ZS实业公司
(1)增值税。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评估价大于账面原值)为
15012÷(1+4%)×4%×50%=288(万元)
转让存货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购买方应当作为进项税抵扣,可忽略。
(2)应纳营业税为
(24544+27424-21580)×5%=152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大约应缴纳4960万元(计算过程略)。
(4)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9556+27424-26530-9772-244-1530-4960)×25%=23910×25%=5978(万元)
ZS实业公司合计应负担税款为
288+1530+4960+5978=12743(万元)
3.合计税负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
12743+1560=14306(万元)
方案二,ZS实业公司先将ZLY工厂除土地、建筑物外的其他资产(机器设备、存货等),以及相等金额的负债转让给CZ公司;然后ZS实业公司用ZLY工厂的剩余资产(土地、建筑物和剩余负债)投资成立ZLY公司(ZS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后CZ公司以716万元的价格收购ZLY公司的全部股权
1.CZ公司和ZLY公司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因此,ZLY公司承受土地、建筑物,应当缴纳契税780万元。
(2)企业所得税。CZ公司购买ZLY公司的全部股权,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716万元。ZLY公司取得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折旧、摊销。
2.宗神实业公司应负担的税收
(1)增值税。与方案一相同。
(2)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接受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除外)。
对于ZS实业公司以土地、建筑物投资成立ZLY公司,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ZS实业公司以土地、建筑物和部分债权投资成立ZLY公司,纯粹属于投资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ZS实业公司以评估价值为51968(24544+27424)万元的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注册资本的部分只有1432万元,其余50536(51968-1432)万元实际用于抵偿债务。因此,对抵偿债务的部分应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ZS实业公司的上述资产和负债最终归属于其全资子公司,本质上没有发生“有偿”对外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较为合理。
(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ZS实业公司以土地、建筑物对外投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ZS实业公司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39556+27424-26530-9772-288)×25%=30390×25%=7598(万元)
ZS实业公司转让ZLY公司股权无增值,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ZS实业公司合计应负担税款为
288+7598=7886(万元)
3.合计税负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
7886+1560=9446(万元)
方案三,ZS实业公司先将ZLY工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分立”出来,成立ZLY公司(投资主体与ZS实业公司完全相同);然后CZ公司以1432万元的价格收购ZLY公司的全部股权
1.ZLY公司
(1)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企业所得税。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预计新税法仍将维持免税改组和应税改组的分类,同时对免税改组增加“经营延续”和“权益延续”的限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款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为ZS实业公司的股东最终转让了其持有的ZLY公司的全部股权(权益未延续12个月),所以上述分立行为很可能属于应税分立。在应税分立的前提下,ZLY公司取得分立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折旧、摊销。
2.CZ公司
企业所得税:CZ公司购买ZLY公司的全部股权,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432万元。
3.ZS实业公司
(1)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分立一般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ZS实业公司在应税分立环节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39556+27424-26530-9772)×25%=30678×25%=7670(万元)
此外,ZS实业公司的股东在应税分立环节,可能需要负担少量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4.合计税负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7670万元。
方案四,ZS实业公司先将ZLY工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分立”出来,成立ZLY公司(投资主体与ZS实业公司完全相同);然后CZ公司吸收合并ZLY公司
(1)企业所得税。因为CZ公司是ZS实业公司的最大股东,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上述分立、合并行为完全有可能操作为免税分立和免税合并。如果免税分立和免税合并成立,那么ZS实业公司可比方案三少负担企业所得税7670万元,但CZ公司取得相关资产也只能按评估前的账面价值进行折旧、摊销,即方案三与方案四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2)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负担与方案三相同。
(3)方案四的总体税收负担接近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