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筹划

延伸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提到的酒店分立时可享有特别税务处理规定的5个条件(详见财税[2009]59号),FY公司还可根据这一规定具体筹划。

因此,FY公司分立酒店时,如果采取100%股权支付的方式,还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模式:分立企业经营酒店公司接受被分立企业FY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FY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FY公司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FY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FY公司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上述操作中,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待分立完成后12个月以上,再由ZFY集团公司收购FY公司持有分立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