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由于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复合性产品,所以涉及的政策也比较复杂,在实务中存在很高的技术要求。
作为受托开发“嵌入式软件”企业参与软件技术或程序的研发是可行的,因为作为著作权可以量化成货币的形成来进行操作。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后,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重新调整。受托企业介入委托企业的有关业务,而委托企业也可以通过渗透受托企业的有关业务获得利益补偿,或者通过有关开发商品的价格让步的手段得到补偿。
作为受托企业取得“嵌入式软件”的部分著作权以后,不仅在转让软件过程中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不征增值税,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所规定的技术转让规定,还可以免征营业税。
上述案例中,筹划人通过业务合同使有关业务流程进行了重大调整: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后,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也需要有一个重新调整。也就是说,虽然此处对软件开发方有些利益,但是对受托开发软件的单位在将来转让所得方面会受到损失。解决受托方的后顾之忧配合开发方完成交易的方法是:和软件受让方达成协议,再次转让软件时所得全部无条件归软件受让方所有,以免因软件受让方对再次转让时的利益无保证而影响合同的签订。
为了保证对方的利益,在签署合同时,由于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委托方商定不转让全部著作权,则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中需要单独列明: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单独转让该著作权,须经过委托方同意才行,否则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将赔偿委托方的所有直接与间接损失。通过这样操作,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客户可使用该嵌入式软件的终身使用权,而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形式上保留了部分嵌入式软件的著作权,从而使筹划方案能够顺利完成。
另外,依据财税[1999]273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新的操作方案中,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为11700万元,CJ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进项170万元作为成本计入销售成本中。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