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对于CC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而言,如果与当地的租赁公司合作,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这里仅分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不得扣除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
按照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业务,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销售不动产”税目,将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信配套费等),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另外,在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堵塞利用价外收费或开具发票分解计税依据的漏洞。作为租赁业务,开发商一般先向经商户收取租金,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租金。对于开发商收取的租金,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税目,将从承租方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不得抵减售房的计税收入。
投资者应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占有资产的权益、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处置资产的权益。
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分红收入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CC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当地的租赁公司合作应当计算缴纳如下税费(假设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率为3%)。
应缴营业税:
(6000-2000)×5%=20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合计:
200×(7%+3%)=20(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支出和费用的前提下,CC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6000-2000-200-20)×25%=945(万元)
而CC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如果与上海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由于该公司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该文件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