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2025年09月26日
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关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