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在这里,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相关规定,就财税[20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一个简要分析。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1993]149号)未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明确,只转让采矿权取得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可以明确划分的采矿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征收营业税。该文件规定,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增设“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税目,探矿权、采矿权都属于列举的征税范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有了颠覆性的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规定,只对转让境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例如,假设中石化在伊朗境内取得石油采矿权,将其转让给中石油,虽然转让方与接收方均是境内企业,由于转让的标的物在国外,因此该项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中山矿务有限公司的矿井和采矿权转让业务发生在财税[2012]6号文件下发以后,由于转让矿井等不动产、采矿权、探矿权均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该企业失去了避税筹划的空间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