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张某的承包期限是两年,下面我们以其中的一年为单位对这两个方案进行具体分析。
方案一,张某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商户。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某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50000元(已扣除应上缴的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租赁费60000元),张某本人未拿工资,该现行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00-3500×12=108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108000×35%-14750=23050(元)
张某实际取得税后利润为
108000-23050=84950(元)
这里,张某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但不得提取折旧。
方案二,张某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做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为了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办法。
如果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2012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应为
150000-5000=14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45000+60000(承包费)=205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5000×25%=51250(元)
60000元承包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45000元应归企业所有。因此,应当从张某的收入中减除。
张某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为
205000-51250-45000=1087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8750-3500×12)×20%-555=12795(元)
张某实际取得税后利润为
108750-12795=95955(元)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获利11005(95955-8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