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该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也就是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用于经营性租赁的房屋,应该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但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不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仍挂在“开发产品”科目,有的甚至“有物无账”。部分企业发生对外经营性租赁房屋业务后,不仅未将房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有时还将用于经营租赁房屋的成本随已实现销售房屋的成本一并结转,使得这些出租房没有成本游离于账外,增加了出租房检查的难度。上述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被检查单位有时为了回避问题而采取麻痹检查人员的手段。如上述案例中,HY公司称“有部分房屋的钥匙在公司销售人员手中”、“销售人员私下将房屋用于出租”、“这些房屋已由其个人购买”等,都是为了迷惑检查人员。所以,检查人员不仅不能被此类辩解误导,而且要从中悟出其背后所隐瞒的问题,因为这些辩解往往暴露了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