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需要注意相应的问题。按照新版《目录》,企业投资7大类18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与老版本相比,新版目录抬高了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门槛”。纳税人在从事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界限。

1.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税法明确,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指的是投资人自己从事税法规定的投资事项,而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这里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这里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注意税收优惠起始点

新税法将过去的“获利年度起”变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3.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新税法将过去的“五免五减半”变为“三免三减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新税法明确,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上述规定跟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很大的区别。

4.注意税收优惠对象

新税法将原来的整个企业变为现在的相应项目。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其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设企业。也就是说,目录中没有列举的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有一些项目虽然列入了目录,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的,也不能享受优惠。这里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从而进一步强调优惠的针对性,即突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

5.注意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针对的是“项目”而不是“企业”,企业今后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新税法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提醒有关企业注意,没有单独计算的,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是涉及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一定要将资金封闭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比如,一个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收益是1000万元,相关的准予扣除的各种费用是600万元,那么其纳税额就是(1000-600)×25%=100万元。如果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费用的分摊更加科学、合理,那么纳税额将很有可能低于100万元,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单独核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独核算,在实际业务中也很难做到真正的单独核算。企业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而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6.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现行政策明确,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CJ工程建筑公司的问题就是没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从而未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有关企业在日常涉税管理活动中,不仅要注意争取相关的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注意规避涉税风险。现行政策明确,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同时还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②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如果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注意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利用的筹划

有关事项的具体运用请参考笔者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4版)》《纳税筹划大败局》和《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及规避技巧》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