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

对于YG公司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饲养加屠宰“一条龙”的经营方式,也可以根据有关业务流程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操作。下面,我们分别进行测算和分析。

方案一,公司采取“一条龙”经营方式

在“一条龙”经营方式下,部分白肉直接对外销售,部分经屠宰后移送肉品加工车间加工成各种肉制品后进入各大超市肉品柜。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1)销售分割肉收入2000万元按照“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

(2)销售肉制品收入40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万元。

(4)应缴纳增值税为680-200=480(万元)。

(5)销售肉制品增值税负担率为480÷4000×100%=12%。

方案二,分割业务,分别核算

在分割业务、分别核算经营模式下,假设2009年饲养场生产销售分割肉收入44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直接销往市场,24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加工车间。按照规定,饲养场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销售免税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耗用的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肉品加工车间从饲养场购进分割肉,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312万元予以抵扣;加工车间加工成成品后全部用于销售,取得收入4000万元;主要扣除项目仍是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160万元。加工车间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1)销售肉制品40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2+160=472(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为680-472=208(万元)。

(4)销售肉制品增值税负担率为208÷4000×1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