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

本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多数小型物流企业在“税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小型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问题,目前公布的政策跟以前的操作思路和方法有所不同。而且,国家主导的结构性降税的措施,事实上其“实惠”并未落实到物流企业,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上海“税改”后多数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上升的。所以,其他地方的物流企业应当未雨绸缪。

1.进项抵扣额较少条件下涉税分析

北京ZY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Y物流”)在正常情况下年度销售额为480万元,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只占销售额的30%。如果ZY物流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3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1%,那么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0×11%-480×30%×11%=36.96(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36.96÷480×100%=7.7%

因为ZY物流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其纳税人的身份可以自主选择。如果该公司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0×100%=3%

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纳税人的身份不同,税收负担差异很大:

7.7%-3%=4.7%

即,如果ZY物流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

2.进项抵扣额较多条件下涉税分析

ZY物流在正常情况下年度销售额大约为480万元,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占销售额的70%。如果该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7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1%,那么ZY物流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480×11%-480×70%×11%=15.8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5.84÷480×100%=3.3%

如果ZY物流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0×100%=3%

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进项抵扣额较多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差异不是很大:

3.3%-3%=0.3%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平衡点分析

在此我们以ZY物流的经营情况为例,对纳税人在不同身份条件下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了试算。结果发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身份条件下,其税收负担比较高。也就是说,作为物流企业,在多数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划算。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先计算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平衡点。

我们假设物流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与运输等物流业务相关的物耗都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而公司则按不含税价格缴纳11%的增值税。假设物流业务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增值税的税金为11%M;设销售额为N,则物流企业的销项税额为11%N。

如果我们令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则可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平衡方程为

3%N=11%N-11%M

解方程之后,可得扣税平衡点M=72.73%N。

这就是说,当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物耗占销售额的72.73%时,其当期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换句话说,当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物耗M<72.73%N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有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