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筹划点评

目前,企业的投资活动方式比较多、比较复杂,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难以把握。但是,如果以投资者在投资活动过程中是否承担风险为标准来划分,则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活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不承担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提供一定的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享受固定的利息并收回资金;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活动,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回报等。另一类是承担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以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进行投入,大家共同承担风险(包括亏损),共同享受经营成果。

从税收的角度讲,这两种投资活动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当缴纳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取消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有关股权转让需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但是,在这里,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认为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投资方按投资入股数额分配利润,实现利润多则多分、利润少则少分、无利润则不分。如出现风险或亏损,则按投资、入股数额共同承担,否则,不论是取得固定收入或固定利润,均应按规定纳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指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所有者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为资本,与其他单位合资,成为合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与合作方共担经营风险,所得收入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成。这里的关键是看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否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就不属于投资入股,而是属于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从该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该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了投资联营合同,公司以一些边角零星矿点资源、地质资料权属作为股份投资入股”,但分配则“采取矿产品分成办法”。从表面上看,该公司与对方“共同管理新的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矿产品多则多分、少则少分、无产品则不分”。这就说明,该公司只存在产品分多分少的问题,而不存在亏损的风险。不符合“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法规定。由此可见,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对于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言,问题就出在投资合同的签署上。这里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请参阅笔者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4版)》《纳税筹划大败局》和《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及规避技巧》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