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筹划点评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投资人和相关企业进行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投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问题。这里仅从抽象的角度将其中的部分业务拿出来进行计算和分析,从而揭示出税收筹划的部分原理。但是,此不能作为实务操作的依据。因为在实务过程中,许多事项需要考虑进行综合筹划。

对于本筹划案例来说,其中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规定的巧妙运用,但是,这个规定又不能滥用。那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计20%的扣除”的规定,究竟适用于哪些情况呢?在这里,我们结合有关规定对加计扣除处理时需注意的问题作出提醒。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转让销售不动产时,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而计算增值额时,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因此,确定扣除项目就是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关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分析上述五项扣除项目,前四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并有准确数字的,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却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项目,而是计算土地增值税中的一项特殊加计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对于本筹划案例来说,其中的第二个亮点就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转化成股权转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转化成股权转让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筹划思路,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操作成功的人不多。这是为什么呢?其原因就是“TH公司”、“CQ公司”和“昝经理”太多,他们掌握了一些税收筹划的知识,或者读过两三本税收筹划方面的书籍,就认为自己能够进行税收筹划了。殊不知,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太多,而属于系统性税收筹划的投资与资产重组筹划业务就更是如此。所以,作为技能专一的企业财务人员,不要轻易操作复杂性的筹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