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筹划点评

对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我国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第一,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第二,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根据细则的规定,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分类列举和明确。这里所说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