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如果在美国成立的A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一家外国企业,则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200万元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不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可以享受来源于境外股息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对于A公司从其投资于境内的乙企业分得的100万元股息,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如果这家在美国成立的A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则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200万元股息以及A公司从其投资于境内的乙企业分得的100万元股息都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直接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了。
因此,对于A公司来说,要想享受到这国的税收优惠就需要进行居民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