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从20世纪中后期起,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资本的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的技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本国的居民或者法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成立公司,并在其领土之外的地区经营运作,这些区域被称为离岸法域。由于离岸法域最突出的政策特色表现在税收的豁免或者优惠上,在国际税收领域,它又被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地、避税港和离案中心。这些区域大多是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微型岛国,主要依靠低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来大量吸引逃避本国税收的外国资本,以增加收入、振兴经济。
事实上,在当今世界已出现为数众多、形形色色的避税港的情况下,很难用一个简单的定义来加以表述、概括避税港。2000年6月,OECD在其发布的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中,列出了判断避税地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①没有有效税率或者只有名义上的实际税率;②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③税收制度缺乏透明度;④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根据OECD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避税港。狭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广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以下所说的避税港,是指完全或者实际上不征收所得税和虽然征收所得税但税率很低或者对离岸业务或境外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从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其避免或者减轻居住国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指非当地的投资者在避税港(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避税港对离岸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法律限制很少,加之没有外汇管制,公司的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避税港政府当局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这在给离岸公司运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避税地的经济安全带来了威胁。因此,为了保障避税地的经济安全,避税港的离岸公司法一般禁止离岸公司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如果要开展本地业务,必须纳入本地公司范围接受监管,其在避税港的许多税收优惠也就不再享有。因而,离岸公司具有彻底的非本土化的特点,相对于离岸公司的注册地避税港本身而言,离岸公司虽在离岸本土设立,其对离岸本土只有形式意义,没有实质意义;因而,离岸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
在本案例中,法国虽然算不上是什么避税地,但由于其相对美国的企业而言,预提税率只有5%,所以就有了避税地性质,顺利为公司减轻了预提税负(LXD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从而可以适用低税率,最终实现了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