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这是一个跨国投资的涉税筹划业务,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利用相关资料对此进行了综合分析。
任何一个从事国际经营的公司,只要计划周密,都有可能成功避税。但是,要保证这些海外机构不成为税收当局在世界范围内的打击对象,这个避税计划必须是有实际意义的。所以计划就要有一定的要求,如为控股公司建设永久性的办公地点、雇用海外雇员等,这需要巨大的资本进行投资。然而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避税可以被证明是徒劳的。所以,在实施一个国际税收计划之前,应该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一般来说,确定一个实施在避税地的国际税收计划有四种基本方法:一是通过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来分配税后利润;二是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管辖权地区;三是利润划拨;四是使行政人员报酬的税收最小化。
另外一些方法则适用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场合。相关手段和方法各种媒体多有介绍,在此仅作简要归纳。
1.分配税后利润
关系最大的永久性的节税方法,一般是通过把股息分配给海外股东,从而使预扣税最小来得到的。这种方法一般要涉及一些位于有着众多有利的双边税收协定,或者对股息收入有单方减免国家的参股公司。
一个有着众多有利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对参股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设置地,特别是当海外业务的范围扩大到不止涉及一个税收管辖权时,更要求参股公司所在地要有众多的双边税收协定。荷兰就是这种国家的一个典型例子,它大概参加了不下30个双边税收协定。下面,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利用这种税务计划的优缺点。
匈牙利一家控股公司想在美国建立分公司,这样就可以通过一家荷兰控股公司对匈牙利投股公司和美国分公司的参股来达到减少预扣税的目的。如果没有一家荷兰公司参股,美国将征收的股息持有税的税率为30%。然而,由于一家荷兰公司的参与,股息的预扣税税率仅为5%。接着,荷兰公司对付给匈牙利母公司的股息再抽取4.75%(5%的95%)的预扣税。这样看来,后一种方法共征收9.75%的税,比前一种办法少征收20.25%,从而达到了减少预扣税的目的。
如果有一家参股公司设在荷属安第利斯,用其来对匈牙利和荷兰的公司参股,那么纳税还可以减少。首先,荷兰和荷属安第利斯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允许对两国间股息付出的公司征收预扣税,而只向股息接收者征收3%的公司税。这样,税收减少达到了22.25%。
2.税前利润来源的安排
税前利润来源安排的避税方法经常被那些可以让货物在国与国之间运动的国际集团所采用。在这种组织中,税前利润来源的安排一般是通过一家位于避税地的“销售公司”来实现的。货物销售的价格要进行认真的确定,使价格差异正好适合位于避税地的公司。这些利润在货物的进口国或出口国都是纳税对象,但是因为这些利润是在避税地获得,从而应该征收的税被逃掉了。
这种方法经常被那些可以让货物在国与国之间运动的国际集团所采用。在这种组织中,税前利润来源的安排一般是通过一家位于避税地的“销售公司”来实现的。货物销售的价格要进行精确地确定,使价格差异正好适合位于避税地的公司。这些利润在货物的进口国或出口国都是纳税对象,但因为这些利润是在避税地实现的,从而应该征收的税被逃掉了。
世界范围内的税收当局都很清楚这种方法,在税法中也有强有力的反避税条款来防范这种潜在的税收损失。但是,只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这种安排税前利润来源的税务收益就仍可以获得。
(1)财产。财产可以说明销售公司的存在和设置在商业上得到证明,也可以说明销售公司在一个集团内实际运行并可以获得利润。
(2)永久性建筑。大多数双边税收协议都有这种要求;一个永久性建筑可以使企业的利润在它所在国纳税。
(3)转账价格。转财价格可以证明由于收入来源安排而造成的不同销售价是有商业基础的;如果销售量很大,那么价格微小差异所造成的税收减少也是巨大的。
(4)管理和调控。实际上对销售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在避税地。
这样,处于高税负管辖区域的公司就可以成功地运用“税前利润来源安排”的方法进行避税,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将这个销售公司纳入其所属国际集团范围内。因此,一个公司必须完成以下步骤:①应该给销售公司一部分财产,以证明它存在的名义的商业理由。②找一个便利的销售地,因为一个合适的选址可以证明销售公司存在的地理上的合理性。③仔细研究所选国的有关法律,以确认在这个国家建立公司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国际集团。④权衡利用销售公司所得利益和建立、管理这家公司的成本。⑤详细地考虑固定资产、管理和转账价格的效果。
需要注意一点,建立销售公司的地点是不能随意决定的。如果一家在巴拿马注册的公司只是有一个门牌和一些名义上的代表,它将被仔细地审查。如果这家公司真正的主人和经理居住在一个高税国,那么这个国家税收当局就会要求把公司真正地建立在那里。英国和美国税法中对税收目的的居住地是这样规定的:“真正的生产在哪里经营,中央经营和管理就要在哪里。”如果中央管理和操纵在英国和美国,那么公司就有义务和本地公司一样纳税,而不管你是否在避税地有一个注册地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董事会的会议和经营决策必须在避税地召开或作出,至少要离开高税国。
另外,避税地还被用作加工中心,因为这样可以得到免税和免海关税的综合收益。我国香港地区和巴哈马的飞速发展就归功于在那里当你创造和享受利润时不必担心税务的影响。一些国家甚至高税国(如爱尔兰),它们的免税期、资本限额以及优惠贷款也很具有吸引力。在避税地进行加工的方法在用于加工关键部件或进行总装时最为有效。如果地方条件允许这样的加工业务,就可以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工厂用于加工,销售或出租其产品给母公司而不用纳税。而且,这种避税地公司可以组织和管理母公司的海外销售,从而减少母公司在居住国的税务。这种方法也可以增大税后利润,而不必死保住减税不放。
3.使行政管理人员的收入税最小化
在国际财团中,管理人员经常要在世界范围内工作,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其他有利的外国税收法来减少这些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所应缴纳的税。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这些管理人员居住的地区,以及他们在某些特定国家里所待时间的长短。
可以通过调整管理人员的收入形式,把收入转移到一个低税国家或地区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但是,这种方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收入的形式要反映劳务提供的内容。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往往就达不到减少纳税的最佳效果。
4.利润的划拨
在一个高税国所获利润可以以利息、专营费或管理费的形式划拨到避税地。这种情况下,高税国可能会用一系列规定来限制这种方法的效果。所以,就要考虑如何安排收入,使之成为可划出部分,以减少应纳税利润,来反对本国的利润税。当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划出国要缴预扣税而接收国也要高税,但是只要这些税的总和少于以前利润所应缴税款,就会有净收益。
双边税收协定影响划拨股息、专营费和利息的方式。例如,如果一家英国公司给美国和瑞士的股东支付股息,预扣税也只占15%;而如果股息是支付给一个居住在一个不用纳税,同时也没有参加任何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那么预扣税将达到30%。避税地大部分不参加和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协定,这样如果不在主要发达国家和避税地之间建立一个中间公司,往往会被征收30%的预扣税。所以,大部分利用避税地的方法都要靠适当地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更老练的方法就是利用那些虽征一些税、但参加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
除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外,还可以通过瑞士利用交换专营权来作为利润划拨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专营费用从美国流动到瑞士不用交预扣税;但是,从这里提取利润则要为瑞士交税;同时,瑞士对专营费流出也不征收预提税。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专利或者版权交给专列敦士登的公司,由这家公司把专营权转给瑞士的一家中间公司,由瑞士公司把专营权再分发给美国的公司。然后由瑞士公司向美国公司收取专营费,这就不用交预提税,而瑞士的公司把专营费转给列支敦士登的那家公司,这样也不用交预提税。至于瑞士的公司要缴纳利润税,但是专营费用被合法地提走后,也就剩不下多少可以纳税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