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2025年09月26日
政策分析
在税收上应当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售后回购已涉及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在销售环节确认收入并核算销项税金,实际回购环节核算进项税金,增值税款通过发票载明金额进行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企业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综合上述规定,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就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不存在差异。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企业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不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一些难度,增值税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对于这一部分交易,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开具或收到相应发票,尽管会计规定和所得税相关法规方面允许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融资行为处理,实际上也要求在确认融资收益或利息支出时参照公允价值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