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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多而复杂的税收风险,到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和化解呢?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提醒纳税人,落实到操作层面上,企业需要树立“税收先行”的理念,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等外部资源,在投资前算好税收账,做好筹划工作。在投资前对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作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特别是要重点关注我国与投资国是否有税收协定,是否有税收饶让的条款,比较各种投资方案的利弊、风险,制订可行的投资方案,合理安排投资架构。
比如,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往往会涉及资产收购的问题。资产收购可以通过直接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购买持有该资产公司的股权实现。在税收上,两种收购方式面临的税收处理方式存在很大不同。直接购买资产的优点是不需要承担目标公司潜在的债务、责任,所购资产可以按购买价提取折旧。缺点是资产产权转移的法律手续烦琐,还有可能产生较重的资产转让税负。股权收购的优点是转让手续简便,成本低,有可能造成目标公司的亏损等。缺点是可能会承担目标公司潜在的债务,所购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可抵扣的折旧少。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中国企业以很便宜的价格购买了外国企业的股份,后来才发现该企业存在巨额的债务,收购这样的公司,无疑是跑去替别人还债了。
总之,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优缺点,必须结合投资目的、投资所在国的具体税收法律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有利的判断。
对于目前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各方专家都在研究税收风险的规避问题。综合有关专家的意见,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类。
1.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上的风险
通常,税收上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全球所得在注册国纳税;非居民企业仅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是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投资所在国的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的不同,会导致纳税的不同。由于不同国家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会有所差异,既给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同时也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搞不好就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
比如,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依据外国(地区)法律在投资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企业如果符合该通知所列的四个条件,即可被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在履行居民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海外投资设立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其向国内母公司支付股息、红利时,母公司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海外投资企业把上述规定视为一项税收优惠,纷纷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但是,这样做其实是有很大税收风险的。因为这样一来,该企业就成为两个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需要在我国及投资国就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扩大了,可能埋下很大的税收隐患。
2.税收优惠适用上的风险
很多企业选择海外投资地时,往往是冲着当地的税收优惠去的,可直到产生投资收益要拿回国内时,才发现在当地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国内不被承认,需要按中国的税法计算纳税。
实际上,这涉及税收饶让抵免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因此,企业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境内能否抵扣,取决于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是否有税收饶让的安排。如果没有税收饶让的安排,企业就无法实际享受到优惠。
3.海外所得税收无法抵免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境外投资采用限额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5年之内向后结转,抵免方式为分国不分项。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计算非常复杂,如果企业处理不好,就会造成无法抵免的后果。
比如,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考虑到投资地市场情况、其他投资伙伴的需求、业务经营安排以及证券市场的要求等限制,很多中国企业在投资时引入了多层实体结构。在最终开展实质经营的业务主体之上可能设置了多层的中间公司。许多中间控股公司不参与具体的业务,而仅仅充当境外业务的投资、融资平台。如果公司层级超过三层,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就无法抵免。
再如,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但问题在于,企业有时要取得“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会面临很多困难。因为企业在一些国家缴纳税款时,采取直接转账的方式,并不会出具专门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在享受税收饶让的情况下,如何提供已在境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的凭证也是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