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政策背景

1.财税[2008]46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2.国税发[2009]80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3)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4)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5)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7)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