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为融资  操作不当税负重

售后回购为融资 操作不当税负重

售后回购作为融资业务的一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所使用。对于售后回购业务的涉税处理,多数人认为,根据“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的规定,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应当不作销售处理。这样操作是不是真的对相关企业有利呢,其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在这里,我们结合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作一个分析和说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13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公司发生的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2012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假定2012年和2013年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分析该企业当年应如何作相关的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