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2025年09月26日
税务稽查
2012年5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新公司2011年5月份取得了一张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为67495.08元,该货物的付款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在金融危机期间。国内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钢材市场相对萎缩,少数经销商苦心经营,生意十分艰难,而该笔业务发生提前付款的现象,税务检查人员认为是很不正常的。于是,他们就到钢材供应商处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货物的实际发货和付款时间都在2011年3月份,当时由于该新公司仍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因此就要求钢材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的时间推迟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并在2011年5月份申报抵扣了这笔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新公司转出进项税金67495.08元,并加收滞纳金和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