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条款与之前的规定对比,个人所得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了其他经济利益的确认方式,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增值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