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这里是引用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则案例,目的是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跟读者分析债转股过程中的增值涉税业务的处理问题。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颁布为债权转股权解除了工商政策层面的障碍,使非政策性债转股成为现实。由于债转股是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的有效途径,因此,随着办法的实施,各类非政策性债转股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
对于债务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人们较多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问题,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但是往往容易忽视关联方之间非政策性债转股交易中潜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由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较为常见,在这里也一并提醒纳税人注意。
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或参股有限公司,一旦发生股权转让就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交易价一般不能低于企业净资产,如果低于企业净资产,税务机关就会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仅探讨股权转让时谁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对于纳税地点,该文件明确就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纳税人很少主动申报,就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谁是扣缴义务人,是股权购买人(法人或自然人)还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财务人员(简称办税人)?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股权购买人直接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然后由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人员持相关交易资料到工商部门变更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那么这个购买人是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呢?如果没代扣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判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由股权购买人将价款支付给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然后由这个企业的办税人向股权转让人支付款项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股权变更企业的办税人收到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