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减少投资或者收回投资的相关业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有关规定分别对相应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看,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分为三项,第一项,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项,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项,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也就是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所以,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的税务计算是不一样的。

在持有股权期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计税基础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是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收回投资时要注意三点:一是确认清算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二是清算所得计税的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成本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