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全部在中国境内。A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其他中国企业投资成立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2012年8月,乙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A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假设这三家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
试问,对于A公司来说,怎么做才能够享受到我国的税收优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