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鉴于此,集团公司内部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与其到年底损失13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如迅速合二为一,仅损失本年1~5月600万元的留抵税额,反而可以使下半年预计的700万元的留抵税额在B公司撤并后得以抵扣。
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不能合并,如果要合并,应该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从而规避600万元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这个最佳结合点是存在的,即为“B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B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A公司的销项税额-B公司的进项税额=0”之时。从而既可以使该公司不至于因撤并子公司而造成6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损失,又能解决因新生产线价格倒挂而使后续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而达到尽可能多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为了寻找这个最佳结合点,集团公司再次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税收筹划专家通过对B公司的实地调查发现:造成新生产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原因是B公司的成本价格确定不合理。
经测算,由于大颗粒化工产品不含税的平均售价为3300元/吨,而不含税的成本价为2300元/吨。由此可以看出:如何使大颗粒化工产品每吨的单位成本降下来,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集团公司规定B公司原材料计划价格确定得不够合理。由于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以公司财务公司统一核定的价格进行会计核算的,而B公司试产阶段的成本情况又是参考A公司产品的成本资料确定的。事实上目前的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将其成本重新核定,按3300元/吨,该公司的月产量为35300吨,那么:
35300×1000×17%=600.1(万元)
通过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2011年6月的申报期内进行A、B公司的“合二为一”应视为最佳切入点,因为此时新生产线所申报的增值税实现税金为600.1万元,而留抵的进项税额也为600万元,即6月份的实现税金接近为零。
董事长决定采用第二种意见,在5月底,将B公司的成本计划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在本年的6月份进行A公司与B公司“合二为一”的撤并工作。
公司的整改方案既消除了财务和税收上的信息失真,降低了税收成本,又减少了企业管理的环节,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费用,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