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结论
将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262.6(419.86-157.26)万元。由于水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深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税,新组建独立核算的水产养殖场后,原水产品加工企业初、深加工都不能免增值税;当设立“加工+养殖”,水产初加工非独立核算时,水产品初、深加工都符合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件,但税收上没有获得更多的优惠。此外,由于深加工环节仍不能免增值税,且水产养殖场的进项税取得比较低,加之深加工应税产品前期养殖环节的增加值不能免税和后期加工环节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所以方案一的税收负担过重。而方案二将深加工环节分立出去,独立核算,一是解决了深加工前期养殖环节增加值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深加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因此,“A+B,C”模式比“A,B+C”模式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