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那么,这类业务有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呢?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
如果张某成立农村合作社,具备农民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条件,吸收本地足够的农业生产者,则对外收购的比重就会降低。同样,其对外销售的免税产品的比重就会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对于张某而言,如果成立合作社后,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玉米20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从而直接增加了社员分红比例,带动社员共同富裕。
此外,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类似的操作思路还可以进一步推广。某农机公司经营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每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3年3月20日起,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按10%的毛利率计算其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7.0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000÷(1+13%)×13%-207.08=23(万元)。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对本社成员进行销售,也可以减少税金支出23万元。
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不能正确运用该项政策。2013年5月18日,税务机关对CL农业资料经营部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55万元。税务机关干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该企业的几个经营者都感到十分委曲,因为他们经营的都是自家服务产品,并没有赚到什么钱。根据资料显示:CL农业资料经营部是由三个种田大户和两个农技人员合作经营的一家合伙制企业,成立于2008年3月2日,主要销售合伙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同时还经营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等项目。
税务专家根据有关资料对其作出建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