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

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缴营业税161268.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88.76元、教育费附加6450.72元、个人所得税86384.03元和印花税600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黄某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3269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