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24日颁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以上提到的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缴纳所得税。当然,如果专业合作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盈余分配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②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