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处理

涉税处理

由于B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增值了600万元,那么在以该股权出资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B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在投资中评估增值的600万元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投资收回或转让清算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此次投资中的增值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