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点评
2025年09月26日
操作点评
通过以上分析和计算可以看出,在被投资方清算、投资方撤减资时,投资方取得的清算资产或撤减资资产,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投资比例或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中扣除。而在股权转让时,投资方不得将被投资方的留存收益确认为股息所得,不得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中扣除。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导致了各自的税收负担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为应税收入。
那么,股权转让与被投资方清算、投资方撤减资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适用不同的政策?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是否会形成重复征税?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具体业务的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被投资方清算是被投资企业不再持续经营,结束自身业务,将剩余财产、应付股息分配给投资方,投资方所持股份灭失的业务。所谓投资方撤减资,是投资方从被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被投资方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方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业务。不难看出,被投资方清算和投资方撤减资的共同点是投资方原持有的股份灭失。与之不同的是,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的股份并不灭失,而是在不同投资方之间流转。股份灭失,与股份相应的税收权益无法延续,必须在股份灭失时体现出来。股份不灭失,与股份相应的税收权益将随股份流转而递延,由股份的受让方享受。这就是股权转让与被投资方清算、投资方撤减资在处理被投资方留存收益问题上有所区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