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融资有影响  租赁业务巧筹划

税改融资有影响 租赁业务巧筹划

地处江苏省常州市的甲公司是一家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2012年年初,该企业被某市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范围内,在可以预计的5年内,公司有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公司需要增加生产能力,其中特别需要增加5辆混凝土专用运输车。根据调研,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性价比及功能参数符合公司预期,价格是每台500万元,5辆合计价格为2500万元。

但是,由于公司暂时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也因为宏观调控的原因不能如愿。于是,公司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购买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

据公司采购部和财务部了解,目前有三个融资公司都愿意提供该项目服务,而且条件相同:租赁期限为5年,先期支付500万元,融资利息及其他服务费用合计为车辆价值的20%。因此,初步预算甲公司合计需要支付3000万元。

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是:A公司,经有关部分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海;B公司,经有关部分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常州;C公司,也在常州,但是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的决策人想知道,应当跟哪个公司洽谈合作事项,对方可能给予较大的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