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购置节能环保设备,可能涉及税收优惠。但是,纳税人往往想不到这个问题,或者有的纳税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并不清楚。为此,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通常来说,企业取得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性资金,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目前,由于国家鼓励企业自主进行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同时税法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进行税款抵免。

(2)注意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范围。专用设备投资额为购买专用设备的发票价格或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另外,还需要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企业在进行专用设备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注意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视同企业购置资产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如果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注意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5)注意政策限制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注意准确纳税申报。企业因享受专用设备优惠政策的抵免所得税额分别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二十九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四十一行、第四十二行、第四十三行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