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策划有策略  公司运行各有招

跨国策划有策略 公司运行各有招

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税收策划,是所有跨国公司从事财务运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国际税收策划的常用手段和策略是在国际避税地、市场中心区等与本企业开拓市场、营运资本等有关的区域建立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以及采购和销售公司等,然后利用区域之间的税收差别,通过转让定价和税款的递延等手段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好处。对于有关问题的介绍和论述在一些税收刊物和书籍中多有记载,在这里我们利用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按照公司类型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大家在具体策划时参考。

一、国际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组建国际投资公司一般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有价证券的投资,通过选择适当的地点和资本的合理运作,也可以获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与控股公司(Holdyng Vompany)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主要通过“股本参与”的方式达到控制其他公司的目的,其最终目的也是谋取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后者主要是通过有价证券的投资来谋取投资所得,不一定非要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上述两种公司有时是合二为一的,既搞控股也搞投资,也有时金融公司与投资公司是相互兼营的。

投资公司同金融公司也不同,金融公司是以借贷款项、融资运作为主要手段,而投资公司则主要以证券、股票为投资手段,这同证券交易公司以较频繁买卖股票、证券来获取所得也不同。

投资公司主要是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但发展的结果出现了财产投资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如果对财产转让,出卖的增益要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那么,选择一些免征上列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中可以得到税收利益。

避税港和那些对控股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或地区,也是设立投资公司的适合场所。例如,卢森堡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投资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卢森堡发挥着欧洲债券二级市场的主体作用,有50个国家的3000种左右的债券由卢森堡的证券交易所发行。卢森堡由于负债/权益比率规定为10∶1,给公司提供了以举债方式进行筹资的条件。卢森堡投资公司拥有481种互助基金和信托单位,资产总值达238亿美元,运用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司税和预提税。

二、信托公司

信托反映人们之间财产权利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三类当事人:一是信托者,即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托者,即接受信托者授予管理信托财产的人;三是受益者,即依据设定的信托契约(合同)享有信托财产提供利益的人。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最早是以土地为主体,现在除了土地之外,几乎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现金、储蓄、专利和特许权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纪。委托人想让自己的财产不断增值,而自己又善于理财,或者不想自己死后巨额财产在养尊处优的下一代手中挥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给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该委托人,这就是信托。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公司形态的“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等信托形式逐渐在许多国家出现。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从国际上看,利用信托进行税收策划也是纳税人常用的手段之一。

对信托的课税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收益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租赁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增益等收益征税;二是对流转额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交易额课征的销售税、对信托劳务收入课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三是对契约、合同、文书、凭证课征的印花税。

利用信托公司进行税收策划,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把信托公司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和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所以这些地区的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果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其次,信托单位把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而什么时间支付是税收策划需要加以考虑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假定其居民所在国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1998年的账上,加上其他收入,计算的税率可能达到30%;而列在1999年的账上,因总收入较低,税负可能降低到2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再次,从信托关系来看,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

最后,除所得税外,信托财产还涉及财产税、遗产税及赠与税、印花税等。这些税种也必须考虑在总税负中,不能只核算一个税种的负担率,还要核算综合负担率。

三、国际金融公司

所谓国际金融公司,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在适当的地点建立起来的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这类公司有时还充当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跨国公司选择在适当的地方设立中介性的金融公司,不仅可以增添企业集团整体融资的灵活性,还可以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因此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策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地点选择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①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密布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享有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②利息支付免征预提税;③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公司所得税的税基;④没有负债权益比率以及其他防止资本弱化的限制;⑤没有任何形式反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定;⑥地方银行业和保险业比较发达;⑦没有外汇的编制管理。

例如,在某个高税率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A公司需要为其境外子公司B筹措5000万美元资金,因数目较大需从国外借入,然后再转贷给B公司。假设A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率为35%,则A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时要同时缴纳35%的预提税。这里需要说明,本来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债权人,但是贷款人为了不减少实际的利息所得,往往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时还要加一笔应纳的预提税,也就是要求A公司负担预提税,这必然增加借款成本。考虑到这一点,A公司在某个免征利息税的地区设立一个国际金融公司C,由C公司在A公司的担保下在国际市场上筹措5000万美元,转贷给B公司,从而免去了35%的利息预提税。

再如,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A设在英国,它从巴林的一家公司B借入款项,而巴林至今尚未与英国缔结税收协定。依据英国税法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时,要缴纳25%的预提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公司要考虑不直接从巴林的B公司借入款项,设法从设在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金融公司借入款项。母公司A不直接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而从其子公司———荷兰金融公司借入款项,荷兰金融公司再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由于荷兰同许多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网络,依据荷兰同英国和巴林的税收协定,英国不征预提税,荷兰金融公司支付巴林公司的利息也不征预提税。由此,大大降低了A公司的融资成本。

如果金融公司不设在荷兰,而设在税收协定网络同样发达的荷属安第列斯等另一些地区,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税收利益。不过要详细查一查国家与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才能作出恰当的选择。

而且,这种做法还可以广泛地用在发行欧洲债券的筹资方式上。英国公司如果要发行欧洲债券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它设在荷兰的金融公司向债券购买者发行,在今后支付债券的利息时可免征预提税。

四、国际控股公司

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和经济利益,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策划的重要途径之一。

所谓控股公司,通常是指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股权。不过,在集团组织结构中也可以把一家子公司建成为控股公司,以此控制其他公司。控股公司本身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通常情况下只充当集团其他企业股份所有者的媒介。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控股公司通常是指为了控制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投资的目的,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证券。

国际控股公司设置的理想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免除外汇的编制管理;②对非本国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③对于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所得税;④资本利得免予课税;⑤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含有减征预提税的条款;⑥政府法规对从事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加限制。

当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同时具备上述六条理想的条件。因此,设置控股公司时要加以斟酌衡量,也可以考虑在多个地方设立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或着眼于税收协定利益,或着眼于预提税优惠,或着眼于其他,以充分得到“节税”利益。

在未设立国际控股公司的条件下,母公司在世界各地设立子公司。由于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各子公司应该在当地按规定缴纳税款。不过,母公司如果给子公司提供股本、贷款或者特许权,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在国,就会把上述收入认定为来源于该国,并课征预提税。

在这种公司组织结构下考虑税收策划,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从子公司所在不同国家的预提税制度的差别加以研究,策划减少预提税。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课征的范围可能不同,有的只对股息,有的只对利息,有的只对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面,国家之间课征的税率有高也有低,不尽相同。同是一个国家,有税收协定关系的国家税率一般也低于那些没有税收协定关系的国家。这种各国预提税制存在的种种差异给跨国公司选择子公司投资地提供了税收策划的机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运作以及连接二者的控股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它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的税收策划提供了更大的弹性和空间。

以前跨国公司的投资参股活动一般是由总公司的投资或财务职能部门办理的,随着股权参与及控制职能游离出来之后,跨国公司往往有意识地选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得许多税收及经济上的好处。包括:①累积境外所得;②减少外汇控管的限制;③少缴预提税;④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

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包括:①通过持有多数股权以控制其他工业或商业公司;②形成投资基金;③通过发放债券以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企业提供资金来源;④获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其次,运筹资本对跨国公司起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以外,税后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这在国际税收上被称为递延税收。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低税管辖区或者税率低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家(地区),大量的应税所得所包含的税收将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当然,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投资于税负较轻的项目。

再次,策划增加税收抵免限额。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即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境内计算抵免时,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在境外所得税率高于国内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多缴纳的这一部分外国所得不预扣除。

不过,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法,即不同的国家分别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项法,按不同收入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我国是实行“分国不分项计算”的国家之一。

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变为综合计算。一般来说,综合法要比分国法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

另外,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还有一些非税利益,最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管制的约束。在外汇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司,在那里累积境外所得或通过那里实行再投资,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五、国际销售、采购公司

跨国企业集团选择一个适当的地点设立专门的国际销售子公司或采购子公司是十分常见的。在正常情况下,母公司一般是把制造出来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分布在世界各地负责销售业务的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转售出去。不过,母公司出于经营上或税务上的目的,往往在某国设立一家受控的中介性国际销售公司,母公司的产品先卖给国际销售公司,然后再转卖给子公司,最终再由这些子公司对外销售。

与建立销售公司的情况类似,企业集团也可以建立一家国际采购公司,由国际采购公司向外购买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然后再内部作价供应。

为什么企业集团要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设立中介性的国际销售公司,为什么企业集团的各成员公司不直接向供应商购进制造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而言,首先是设置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的所在国,最好是不征所得税,或者只课征税负比母公司以及子公司轻得多的所得税。这样,本来全部由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分散到销售或采购公司之后,总体税负水平将会大大减轻。由于国际采购、销售公司多设立在低税负地区,跨国公司同样一笔营业利润反映在这些公司账上要比反映在高税负国的成员公司账上少缴许多税款,这对企业集团无疑关系重大。

实际上,采购与销售是一对相互联系的业务活动,买是为了卖,为了卖而需要买。所以,企业集团成立的国际销售公司和国际采购公司大多是两位一体的,性质上类似于国际贸易公司。

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获取的营业利润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税收,一是对营业利润课征的公司税,二是对利润分配课征的预提税。因此,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应选在所得税税负低和税收协定网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目前,避税港的税负最轻,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和马恩岛等地免征所得税,公司税税率为零,像根西泽西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公司税税率一般不超过20%。除避税港外,瑞士和塞浦路斯也是跨国公司建立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的理想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