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

在假设所购买的股票净值不变的前提下,HF财务公司可以在行权前转让股票,也可以在行权后转让股票。但是,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其结果有所差异。现结合具体实例进行计算和分析。

方案一,HF财务公司2012年5月14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

在该笔价款中,虽然包括400万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这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B公司宣告发放之后,但在实施发放日之前,且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以上,所以属于应税所得。

也就是说,HF财务公司2012年5月14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属于股票转让所得,应当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扣除投资成本1000万元,那么公司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0-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HF财务公司2012年5月16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

该款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B公司宣告发放的股利:

4×100=400(万元)

由于HF财务公司2011年5月15日取得该笔股票,并于2012年5月16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另一部分为股票转让所得:

2000-400=1600(万元)

这部分收益属于股票投资所得,扣除投资成本1000万元,那么公司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600-1000)×25%=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