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LH公司中止生产和经营,需要对各方面的业务进行清理。但是,对于LH公司的清算业务而言,从税收的角度讲,要涉及许多涉税事项的处理,其具体分析如下。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12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1~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12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12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为58000元。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则:

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

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所以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由于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所以: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所以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所以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