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注意企业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必须是自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其新办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无此要求,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即使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也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2.注意多重政策享受的原则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应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比如某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同时符合本通知10%的低税率优惠,则只能选择最优惠的10%税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只能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

3.获利年度的确定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期的计算都是自2011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起始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对于“获利年度”,财税[2012]27号文件首次明确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二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4.注意优惠政策的期限

财税[2012]27号文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税[2008]1号文件中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但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某软件企业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0年获利,从2010年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则该优惠可执行至2014年。实际上,财税[2012]27号文件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于也规定了定期减免税可享受至期满为止,所以届时也会有同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