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租赁是企业筹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所得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也会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通过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于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在一个大的托拉斯利益集团,租赁可以使其下属两个分主体之间分别为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移给另一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企业甲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方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这样操作,可以使控股公司像操作分公司一样在两个或更多的独立核算企业之间做调节利润的工作,从而使集团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最终也就实现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上海普誉财务咨询公司曾策划过这样一个案例:KD集团公司有若干个下属子公司,其中预计子公司甲在2010年赢利1000万元,而子公司乙预计2010年将亏损800万元。集团公司在一注册税务师的策划下,作了经营性调整,将甲公司一个有年赢利800万元能力的生产流水线(正好是一个独立的车间)出租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收取200万元的租赁费。
策划前,甲公司应缴所得税(假设甲、乙公司的所得税均为25%)为
1000×25%=250(万元)
乙公司亏损800万元,不缴所得税。
策划后,甲公司应缴所得税为
(1000-800+200)×25%=100(万元)
通过策划,该集团公司在这笔租赁业务上就减轻税收负担为
250-100=150(万元)
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就这一点而言,租赁与筹资中的其他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比如,可以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