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

上市公司监管1号指引明确要求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这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上市的有关业务进行的规范。

1.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在会计科目上一般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权益性交易相关,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股东投资溢价。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五项。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部分非经常性损益记入“资本公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包括21项内容。

考虑到以上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资本公积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而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理。

2.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保护公司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3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即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而对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账面仍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要想融资,除以资本公积迅速弥补亏损的方法外,别无他法。但实际上,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仅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

3.从《企业财务通则》的角度分析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其他来源。资本公积的用途一是转增资本,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可见,《企业财务通则》不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性质一样,主要是由所有者投入产生的,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积累,所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点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