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做亏本的生意。但是,交易利润水平的高低,就要看其经营目的和其他相关因素了。甲公司获得的询价指标,显然是在保证租赁公司有足够利润的前提下给出的。
如果要解决甲公司提出的问题,就需要对相关事项作一个全面分析。在操作成本和费用既定的前提下,这里的关键是在税收方面。如果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相对而言比较低,那么,该公司的利润水平相对较高。换句话说,该公司让利空间相对较大。
在这里,需要关注三个政策文件。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就有关问题明确,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同时,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分析目前的政策,只有流转税存在差异。主要有三点:一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二是其他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三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3%征收增值税。
于是,就派生出三个操作方案:一是向A公司租赁;二是向B公司租赁;三是向C公司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