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建议

筹划建议

这种尴尬的状态,对于甲公司来说,有没有“亡羊补牢”的办法呢?在现有政策条件和执法环境中,这个回答不应该是否定的。我们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1.甲、乙、丙、丁成立独立的法律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责任有限公司可以由一人以上50人以下投资成立。从形式上看,如果是多人合作经营,那么由一人出面任法人代表,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公司的章程来具体反映的。顺着这个思路,甲公司原先的经营力量不足,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而吸收外部经营能力,完全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实现。

在具体的操作环节,甲公司吸收乙、丙、丁入股,并在公司成立的章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来协调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即甲、乙、丙、丁都以统一的牌子对外经营,乙、丙、丁由于有单独的门面,则需要以门市部为单位核算各自的进、销、存等相关经济事项,所实现的财务成果由自己享受,当然由此产生的义务也由自己去承担。月底各门市部的有关资料汇总报公司财务处,由公司统一核算以后对外报出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与注册公司以及维持公司存在有关的共同费用,则由甲、乙、丙、丁在事先协议的基础上共同分摊。如此运作,只要各股东守法经营,就不会引起什么麻烦。

2.让乙、丙、丁等成为甲的经销商

公司不作实质性变化,平时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乙、丙、丁通过契约成为甲公司的经销商,乙、丙、丁等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该公司的商品,当销售特定的商品时,进货成本、销售费用都纳入甲公司作统一的财务核算,销货时当然也应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思路下,乙、丙、丁作为经销商的依据要充分,如货物的流通途经,资金的流通途经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有相关的费用作支持,财务核算的资料要完整;否则,一旦被管理部门查处,将难以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