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结论

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计算和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结论。

由于C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相当于货物销售,他们需要缴纳72.65万元的增值税;而B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以按营业差额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在该笔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购进5辆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成本合计为2500万元,实际经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该公司可以获得348.75万元的税后净利润。

而地处上海的A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并且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物流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如果该公司从事该笔业务可以获得59.83万元的增值税退税。所以,A公司最终可以取得372.84万元的实际收益,比B公司的税后利益还要多出24.09(372.84-348.75)万元。

从理论上讲,A公司存在较大的利润让步空间。因此,甲公司应当选择跟A公司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