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2025年09月26日
筹划分析
在矿山转让时,往往不仅转让不动产、采矿权,还要将采矿设备一并转让,因此,如果中山矿务有限公司的矿井和采矿权转让业务是打包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的,那么,情况可能就另当别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但是,自2011年9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件的规定“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该文件明确,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ZS矿务有限公司的矿井和采矿权转让业务如果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做尝试分析,也许还存在操作的空间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