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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⑤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和咨询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清算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例如,某企业2009年7月28日终止经营,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为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为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为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清算所得=4230-3890-70-100-20+(3700-3590)-100=160(万元),清算所得税=160×25%=40(万元)。
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清算财产的涉税处理。企业清算税务处理的核心是清算财产(资产)的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被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新增未分配利润,应按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合并到该企业纳税年度利润总额内;非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